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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涉及香港的銷售合同糾紛的管轄權。

法律主觀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作為典型的合同,如果發生糾紛,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這壹條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可以取得案件的管轄權。此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雙方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如果雙方在買賣合同中已約定有管轄條款,則應根據其約定先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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