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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占用草原不得超過幾年。

臨時占用草原不得超過兩年。

進壹步加強全省征占用草原監督管理,規範征占用草原審批,依法保護和利用草原。近日,雲南省林業和草原局印發《關於落實征占用草原審批管理標準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礦產開采和工程建設不得占用或者少占用草原。《意見》提出,要嚴格執行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相關規定,原則上不得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內的草原。除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以及國防外交建設項目外,不得征用或者占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應當嚴格管理的草原。礦產開采和工程建設不得占用或者少占用草原。因礦產開發和工程建設確需征用、占用草原的,應當壹次提出申請《意見》要求,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未明確分期或者分期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壹次性辦理使用草原審批手續,嚴禁化整為零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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