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持槍證件的,由公安機關扣留槍支,發現槍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發令槍可以合法購買,不受國家控制。發令槍是體育運動中用來發出起跑信號的器械。這是壹把能發出聲音的槍。外觀上沒有槍管,只能稱之為發令槍,不屬於國家槍支管理法的範疇。持槍許可證是壹個人可以合法配槍的法律證明。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承擔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官、海關緝私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確需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國家重要軍事、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警衛、押運人員,執行警衛、押運任務確需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配備公務用槍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按照從嚴控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六條: (壹)經省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的單位和經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的營業性射擊場,可以配備射擊運動槍支;(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狩獵場,可以配備獵槍;(三)從事野生動物保護、繁殖和科學研究的單位,因業務需要,可以配備獵槍和麻醉註射槍。狩獵區的獵人和牧區的牧民可以申請配置獵槍。狩獵區、牧區由省人民政府劃定。民用槍支配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按照從嚴控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