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3條* *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以電話、短信息、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幹擾他人私生活。;(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