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事實清楚;(二)證據確實、充分;(三)正確認定犯罪的性質和罪名;(4)法律手續完備;(5)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從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根據其自報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第壹百二十九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