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刑事訴訟法關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關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偵查機關在作出將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決定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犯罪事實清楚;(二)證據確實、充分;(三)正確認定犯罪的性質和罪名;(4)法律手續完備;(5)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從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根據其自報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第壹百二十九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 上一篇:信用卡逾期上門催收合法嗎?
  • 下一篇:行政執法是什麽部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