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相應業務主管單位。
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依法在中國登記並設立代表機構;未註冊的代表機構需要在中國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
事實上,中國與您合作的中方合作公司需要提前十五天提交以下材料(搶險救災的緊急情況除外):
(壹)境外非政府組織合法成立的證明文件和材料;
(二)境外非政府組織與中國合作者的書面協議;
(三)臨時活動的名稱、目的、區域和期限等相關材料;
(四)項目資金、資金來源證明和中方合作者的銀行賬戶;
(五)中國合作者的批準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境外非政府組織從事臨時活動,應當通過中方合作者的銀行賬戶管理在境內使用的資金,並單獨建帳,專款專用。
第四點: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名稱的確定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由“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稱”、“常駐地名稱”和“代表機構(或辦事處、聯絡處等)”組成。)”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