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軍隊離退休幹部時,要與部隊、移交單位、移交人三方開會,核對軍隊離退休幹部檔案材料和各項待遇項目,簽訂交接協議。根據部隊建設需要,每年將有壹定數量的幹部退出現役,用於退休安置。這些幹部在長期的革命鬥爭中英勇善戰,艱苦奮鬥,為革命戰爭的勝利和軍隊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妥善安置軍隊離退休幹部是黨和政府的關懷和愛護,也是各級政府的重要工作。
軍隊現役幹部,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或者因戰、因工致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退休。專業技術幹部和其他達到上述年齡的幹部,因工作需要,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其退休時間可適當推遲。
法律依據:
《軍隊離退休幹部移交政府安置辦法》第五條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審批條件按現行規定執行。年度安置去向的範圍和數量,由總政治部幹部根據移交的離退休幹部人數和住房落實情況,商有關部門確定。第六條安置去向審批實行軍審地審方式,由軍隊單位幹部部門和省級政府部門組織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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