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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最近去了壹家汽車配件公司上班。合同簽訂2年,試用期2個月。這符合法律規定嗎?

問:表哥最近去了壹家汽車零部件公司上班。合同簽了兩年,試用期兩個月。這符合法律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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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後壹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合同,約定試用期。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當天,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如果員工擔心試用期結束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應保留與用人單位事實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比如工資發放信息、門禁卡、工作證等相關證據,以便日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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