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第壹款“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采取多數決定、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不按照該條款生產的評估公司是不合法的。收款人不能直接指定評估公司。
(2)評估公司應當在核準的資質等級內開展評估工作,評估公司超出資質等級、資質證書已過期或不合格時形成的評估報告無效。註冊評估師應當持有有效的註冊證書,並持有相關證書。否則,它無權出具評估報告。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並制作實地查勘記錄。如果沒有實際勘察,屬於程序違規,形成的評估報告不應作為房屋定價的依據。
(四)《評估辦法》規定,正式報告出具後,應當送達被征收人。我國采取送達原則,即文書送達當事人後才發生法律效力,未送達不發生效力。不公布和交付也剝奪了被征收人提出異議的權利。違反法定程序、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評估報告不合法。
(五)《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房地產估價報告應當由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加蓋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並由至少兩名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而且要鑒定人本人簽字確認,不能以印章代替個人簽字。少於2人或用印章代替個人簽名的評估報告是不合法的。
(六)評估結果明顯不公平、嚴重偏離房地產市場價格或有遺漏等。不能視為有效的評估報告,不能作為最終的定價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