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或者銷售
運輸槍支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二條和全國人大
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
決定》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負責。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二條。
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槍支制造企業和銷售企業依法劃定和確定
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單位處以罰款。
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罰。
法第壹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可以追究責任。
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槍支制造許可證和槍支分銷許可證。
證書:
(壹)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經銷槍支的
分支;
(二)制造無號、重號、假號槍支的;
(三)私自銷售槍支或者在國內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的。
分支。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
應當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