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妳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建立。妳與醫院建立的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按時足額向您支付勞動報酬。妳辭職的時候沒有發這些工資,用人單位也沒有違法。但是現在用人單位要在妳離職前補發妳的工資,用人單位也要支付給妳,否則就是違法的。3.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單位不支付,妳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妳勞動報酬。4.如果用人單位逾期仍不支付,勞動監察大隊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妳額外支付賠償金。5.也可以向當地衛計委投訴。同時,妳的情況屬於勞動爭議,需要先申請勞動仲裁。6.由於工資是14年,根據法律規定,勞動仲裁時效應當在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壹年內行使。可能會有超過仲裁期限的情況,所以妳需要收集妳向雇主索賠的證據,以便中斷仲裁期限,規避法律風險。7.況且,按照法律規定,妳應該向醫院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而不是妳現在所在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