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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行為非訴的含義是什麽?

法律分析:《關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能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意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辦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論是公安機關通過現場勘驗、取證,對各方當事人的事實、原因、責任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各方當事人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的依據,但其行為本身不涉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屬於非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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