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包頭市為例,根據《包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十六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房屋征收評估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辦法》執行。
房屋征收應當對住宅建築面積低於50平方米的低收入被征收人提供住房保障,對低收入被征收人的產權調換面積最低不得低於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內不得發現差價,最低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同地段新建普通商品房均價。
擴展數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要求的規定:
1.被征收房屋為公有住房(公房直管、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我市房改和出售公有住房的有關規定購買承租的公有住房。
2.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比例獲得補償,公房承租人獲得的補償費為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的80%。
3.非公有住房的租賃房屋,應當按照租賃合同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款終止租賃關系。
包頭市人民政府-包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