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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產權70年到期後,房子歸誰所有?

70年產權到期後,房屋所有權歸業主。

房屋的產權期限只規定了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並沒有規定房屋的所有權。所以,只要房屋所有人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屋就是私有財產,國家只擁有土地權。

房屋70年產權期滿後,處理方式如下: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局提出續期申請的,應當予以批準,但需要恢復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繳納土地使用費,可以延續房產所有權,但強制拆除危險房屋除外;

2.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但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收回地上房產時殘值予以相應補償;

3.未申請續期的,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使用者喪失房屋所有權;

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自動續期,非住宅用地到期後的續期按照法律規定辦理。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綜上所述,產權到期後,房產仍歸業主所有。房屋所有權人除了擁有房屋所有權外,還擁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說,如果產權到期後房子還在,房子仍然歸房主所有,但需要繳納土地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59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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