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離職時公司要出具離職證明。不發是違法的。雖然現在不能提起勞動仲裁,但是隔壹年還在民事訴訟時效內,可以要求公司彌補。勞動者依法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勞動者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必須結清並退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克扣或拖欠,當事人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可要求和解。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