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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合同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臨時工合同的法律規定是:1。臨時工可以簽訂口頭協議,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臨時工可以與多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2.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與臨時工約定試用期;3.合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無需對臨時工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勞動者按小時計酬,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壹條非全日制用工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另壹方終止用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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