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酒致人死亡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具體如下:
(1)強迫性勸說,明智的認為對方不能喝酒以身體原因強迫他喝酒;
(2)壹起飲酒,未將醉酒者安全送至其家中或其他場所,導致事故發生。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飲酒者的法律責任
飲酒者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有四種:
1,強迫性勸說,比如“朋友沒喝夠”等。,在對方醉酒不省人事、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勸酒;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喝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喝酒,誘發疾病;
3.未能安全護送醉酒者。飲酒人已經失去或者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意識不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飲酒人未將其送醫院或者安全送回家的;
4、酒後駕車未勸阻造成車禍等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