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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自由轉讓的稅收政策

法律解析:所謂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企業國有產權的無償劃轉。國有獨資公司作為轉入方或轉出方的國有資產轉讓,要求轉入方和轉出方都必須是國有產權主體。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應當是不同國有產權主體之間全部或部分國有資產的無償劃轉。受讓方或轉讓方不屬於國有產權主體的,國有資產轉讓不能適用轉讓資產。比如某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行了員工持股計劃,股權結構已經多元化、分散化,不再是純粹的國有公司。就集團的產權性質而言,不能再適用資產無償劃轉的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前,應當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也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稅後利潤,由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得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的除外。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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