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對其他帖子類似問題的回復。不知道能不能幫到妳。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也被稱為揭開公司面紗制度。
公司不是自然人,而是法律上的虛擬人,被法律賦予獨立人格,能夠獨立承擔責任。因為股東在某些身份上擁有公司的代表權,所以公司代表的行為被視為公司的行為。他們很可能借此打著公司代表的旗號為自己謀利。表面上他代表公司,對他的行為的責任應該歸於公司,但實際上是他的個人行為。這樣公司會損失慘重,這是公司制度的壹大漏洞。
為了彌補這壹漏洞,早期西方法學家設計了人格否認制度。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股東不再只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不承擔責任,相關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公司不再對債務獨立負責,這也否定了公司的獨立人格。
簡單來說就是這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