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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處罰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法的行為。這裏所謂的“法”,是壹個類似於廣義上的“法”的概念,泛指壹個國家已經納入法律體系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成文法或制定法)、習慣(習慣法)、法院判例(判例法)。由於不同國家的制度不同,法律的適用範圍也不同。目前,習慣法和判例法在我國尚未得到承認,所以我國的“法”主要由成文法構成。可稱為“法”或廣義上的“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行政法規、法律解釋和國際條約。這些通常被稱為法律淵源或法律表現。行政執法的依據實際上來源於上述法源中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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