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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壹次種地的口角,老人動手打人,情緒高漲因病去世。法律上的責任如何劃分?

綜合當事人的情況,區別如下:

1,如果在爭吵中造成死亡的壹方能夠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老人會因爭吵導致的疾病而死亡,但認為自己能夠避免,則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是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處理的;

2.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預見或者客觀上不能預見事件結果的,屬於意外事故,參照民事糾紛處理;

3.當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代理。

壹、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

1是指因壹般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2、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但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到,或者是預見到而輕信避免,導致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

3.客觀上,造成死亡的行為必須實施,死亡結果已經造成。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第三,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故的界限:

1,客觀上是人的行為造成了他人的死亡;

2.主觀行為沒有預見到這壹結果的發生;

3、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弄清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否應當預見到死亡結果的發生:

(1)如果應當預見,但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則屬於過失致人死亡;

(2)因不可預見的原因致人死亡的,屬於刑法上的事故,行為人不應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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