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子女沒有義務償還父親欠下的債務。但是子女有贍養父親的義務。討債的問題困擾著很多債權人,所以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債權人在向債務人討債失敗的時候,都會選擇找自己的親戚討債,而最常見的就是找父親還債。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繼承人以被繼承人留下的全部財產清償債務後,無論債務是否已經清償,繼承人都沒有義務以自己的全部財產繼續清償,除非自願。從保護繼承人的角度出發,規定了自願繼承和限制繼承的原則,徹底否定了“父債子償”的說法。因為繼承自願原則的實行,使繼承人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接受還是放棄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多於財產,繼承人可以選擇放棄繼承,以免替被繼承人償還債務。即使繼承人選擇接受繼承,也只是以繼承的財產為限,負責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 * *繼承人應當以取得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