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零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農業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並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壹)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受到人身傷害的人員;
(二)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並立即進行檢驗;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三)封存被汙染的食品相關產品,並責令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依法發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並對可能造成的危害進行解釋和說明。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事故處理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按照前款規定和應急預案進行處理。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