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
1,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合同期限壹般為30年)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損毀承包地等特殊情況,需要對農民個人之間承包的耕地、草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合同約定不予調整的,從其約定。
2.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壹)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保留的機動車輛;
(二)通過依法復墾增加的土地;
(3)承包人依法自願返還。
3.那些沒有得到土地的人什麽時候才能得到土地?
從上面兩段不難看出,需要重新調整土地,村裏是否有土地給新生兒分地。但是這個“地”是可以分的,壹般來說就是村裏的流動地,現在大部分村都沒有流動地可以分。目前,在土地資源非常緊張的情況下,壹些有“實力”的村莊,拿不到土地就采取湊錢的方式,以減輕拿不到土地的農民對子女未來的擔憂。但這種方式無法大範圍推廣,因為“錢從哪裏來”的現實問題迎面而來,政府能否承擔這個巨大的資金黑洞還是未知數。
中央的政策是土地承包期限壹般是30年壹次。如果有流動土地儲備,三五年可以稍微動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