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舊貨流通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舊貨流通管理,維護舊貨流通秩序,規範舊貨交易行為,培育和發展舊貨流通行業,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類舊貨市場、經營舊貨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舊貨,是指已經進入生產、消費和日常消費領域,處於儲備、使用和閑置狀態,並保持部分或全部原有使用價值的物品。
本辦法所稱二手市場,是指買賣雙方進行公開、定期或不定期的二手交易活動,並具備信息、評估、結算、加工、翻新、倉儲、運輸等配套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舊貨市場按照經營範圍分為全國性舊貨市場和地方性舊貨市場。
全國舊貨市場是指招商引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舊貨市場。
地方舊貨市場是指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商、經營的舊貨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