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2.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審理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離婚案件時,應當聽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按照維護子女權益的原則處理。
3.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以撤銷其監護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承擔撫養費用。
4.對於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公安、法院、檢察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案件時,應當尊重其人格尊嚴,保護其名譽。
6.在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關押。那些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人應該接受義務教育。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
7.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新聞報道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和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