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對象的計算比例(計算基數)
爭議標的在65438萬元以上的部分,1.7%,但不低於5000元。
2.6%的爭議對象大於65438+萬元但小於1萬元。
3.5%的爭議對象為654.38+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
4.爭議對象500萬元以上654.38+00萬元以下的3%。
5.1%爭議對象大於10萬元但小於5000萬元。
6.爭議對象5000萬元以上的0.5%。
(二)二審階段
1.案件壹審不代理而僅二審代理的,代理費按壹審標準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2.已代理壹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費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3.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二審費用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3)再審(上訴)階段
1.不代理壹審、二審的再審(上訴)案件,代理費按壹審標準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2.已代理壹審或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或二審費用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4)仲裁案件:65438+壹審民商事案件收費標準的0.5倍。
(5)案件執行:按民商事案件壹審標準收費,代理過訴訟或仲裁案件的,按前述標準減半收費。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價格法》、《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準執業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