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第壹次司法拍賣流產後,應當在60日內組織第二次拍賣,總共可以進行三次拍賣。如果這三次司法拍賣都失敗了,這批拍品應該被出售。第壹次司法拍賣失敗後,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協議,在不損害他人權益的情況下變賣財產清償債務的,法院予以準許。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第壹次司法拍賣失敗的,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賣的起拍價每次下浮不超過20%。
二、相關法律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時,在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本次拍賣設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其交由他們清償債務。”
以上內容為相關回答。如果第二次拍賣已經流產,那麽拍賣行壹般會降價,但每次降價幅度不能超過20%。如果第三次拍賣已經流產,那麽就意味著將進行面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