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使撤銷權。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使金融機構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受讓人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上述行為。
3.行使抵銷權。金融機構與債務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的標的物相同的,金融機構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的標的物種類、質量相同的,任何壹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是,除法律規定或者合同性質不允許抵銷的以外,金融機構主張抵銷時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附條件、不附期限。
第四,提前追究違約責任。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償還或者實際未支付已到期利息的,金融機構可以依據《合同法》第108條規定“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在履行期屆滿前承擔違約責任”,要求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前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