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瑞典和挪威的法律中,關於婚姻和繼承的規定的壹個重要特點是,當配偶壹方先死亡時,本文第三和第四部分所述的財產分割原則沒有必要立即實施。未亡配偶有權維持同壹財產的所有權,這是壹項基本原則。
在瑞典,沒有在配偶去世後保留財產所有權的規定。1987提出的原則在很大範圍內與丹麥、挪威的法律具有相同的作用,將未亡配偶置於同樣有利的地位。
如果有婚生子女,寡婦或鰥夫可以不分割死者的財產。父母雙方去世前,子女對應繼承的財產沒有權利。
擴展數據:
瑞典婚姻法對繼子女有特殊規定。他們通常與繼母或繼父沒有密切關系。這些繼承人有權主張他們應該立即繼承的財產。如果他們或他們的監護人不同意,未亡配偶不能保留財產的所有權。這些原則在財產數額不大的情況下有著特殊的意義。
未亡配偶有權拿壹定數量。這個金額在丹麥和挪威大約是80美元,在瑞典是1600美元。
如果夫妻雙方的財產不超過這些數額,寡婦或丈夫可以得到全部財產。無論是否對夫妻財產有特別約定,是否有繼子女,遺囑中是否寫明對死者財產的處分權,這種權利都是獨立的,在再婚的情況下,未亡配偶有權無限期處分財產,不與子女分享。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瑞典婚姻法繼承與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