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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的工作時間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性:

事業單位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但是,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 *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的原因,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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