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三條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對人口與計劃生育進行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特點,有計劃地在學生中開展身體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十五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支持。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做出貢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或者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