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定罪量刑要依據普通條款,但也沒有禁止。而且,如果按照特別規定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定罪量刑應該以重法優於輕法為原則。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特別條款規定的很多罪名都不輕,但其法定刑卻比普通條款規定的要輕。如果在定罪量刑上絕對采取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就會造成罪刑失衡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刑法沒有禁止適用重法,或者只要刑法沒有明確規定適用輕法,為了貫徹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就應當按照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的罪,適用本法* * * *,但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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