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並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這是人民檢察院監督公安機關的法律依據。
被害人請求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進行監督,不僅有利於維護自身權益,也有助於實現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能。
擴展數據:
立案監督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壹項重要刑事監督職能,對促進規範公正執法具有重要作用。
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將刑事立案活動納入監督範圍,但主要集中在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情形的監督沒有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
也是關系到公民和法人合法權利的非常嚴重的刑事訴訟活動,也應該納入立案監督的範圍,尤其是在我國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觀念下,即使壹個人只是被偵查機關作為犯罪嫌疑人立案,也會在社會上對其造成相當負面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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