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合法初婚關系的”,認定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配偶再婚後,戶籍壹般不能遷入村集體,即使遷入也不能享受本經濟組織成員待遇(會影響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分配);
3.轉賬賬戶必須有集體出具的承兌憑證。當事人可以具體咨詢戶口所在地的村主任、村書記能否遷入,以對方答復為準。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辦法》規定:
第四條普通成員是指擁有土地權利、預留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參與集體資產管理和處置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完整權利,並承擔全部義務的農村居民。
儲備土地使用權是指除承包土地經營權外,已實際取得並儲備的宅基地、林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普通成員等同於其他法律法規所稱的農村集體組織成員。
第五條特別會員是指擁有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壹項或多項完整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公民。
第六條下列人員被認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
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生育的,在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後代;
與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合法的初婚關系;
父母或壹方具有集體經濟普通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
普通家庭成員通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
因國家政策遷入或通過合法程序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