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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中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任何手段傳播宗教極端思想。

任何“條例”都壹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傳播宗教極端思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宣傳宗教極端思想,不得參與宗教極端活動,不得幹擾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幹擾婚喪嫁娶等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不得利用宗教活動或者以宗教名義幹擾文化藝術體育活動;未依法登記的婚姻,不得舉行宗教儀式;不使用外貌、服裝、標誌、標識等。渲染宗教狂熱,傳遞宗教極端思想;不得脅迫或強迫他人穿戴宗教極端服飾或宗教極端標誌、標牌。

《宗教事務條例》第壹章第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保障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或者從事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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