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權評估劃撥的法律依據是什麽?(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作了兩個規定。1.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轉讓的,受讓人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的,轉讓人應當將轉讓房地產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作其他處理。(二)國務院28號文件規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17條規定,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按市場價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果交易低於市場價格,政府將行使優先購買權。二、對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理解根據上述法律和文件,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可以分為政府批準和不批準兩種情況。政府批準轉讓的,受讓方應當辦理手續。政府實施出讓有兩種方式:壹是協議出讓,二是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因此,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實質是:政府收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然後轉讓給新的受讓人,重新設立轉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權評估和劃撥的法律依據。涉及到相關問題的界定,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取得相關部門同意後才能進行下壹步的土地使用和開發。
上一篇:同壹個國有下屬單位之間的資產轉讓有必要評估嗎?下一篇:離婚後對方戶口可以遷入蕭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