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調解的原則是:
1,誌願;
2.開放性;
3.合法性;
4.保密;
5、快;
6.保存。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了調解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自願和事實清楚的原則,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了調解的組織形式。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調解協議和經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