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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偵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

法律主觀性:

(1)接受。接受舉報人的舉報材料,詢問舉報人,立案(二)立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立案:1,認為有犯罪事實的;2.涉嫌犯罪的數額、結果或者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3.屬於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立案的,有投訴人的,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投訴人。申訴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決定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三)經偵查,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偵查部門可以宣布破案:1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繩之以法。(四)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定程序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提出起訴意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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