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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山取土的立案標準

挖山取土的備案標準是:

1.行為人非法取土開采礦產資源的,其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損害的價值達到10-30萬元的,應予立案;

2、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開采特定礦種進行保護性開采,或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開采,價值達到55438+05萬元,應立案等。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犯罪客體,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客體是國家耕地管理制度;

2.客觀上,該罪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大量毀壞耕地;

3.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動機多種多樣,但不影響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成立。

總之,非法取土壹般不構成犯罪,取土本身不構成犯罪,也不產生法益侵害事實。但涉嫌民事侵權的,土地所有者可以起訴要求停止侵權、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壹)

第六十八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開采礦產品價值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價值在65438+萬元以上至30萬元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開采,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開采,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損害的價值在5萬元以上654.38+0.5萬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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