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武器使用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防暴專用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裝備。由人民警察按照規定出售。所謂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配備的槍支、彈藥等殺傷性警用武器。
第四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受法律保護。
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條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責令在場的無關人員回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指揮,避免對高逗造成傷害或者其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