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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抵押的抵押財產範圍是什麽?

法律分析:抵押財產的範圍包括:

1,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只和飛機。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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