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章程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約束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根據《公司法》第十壹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壹條* *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的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範圍;(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