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把“適應社會發展”作為本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原則之壹。
2.放寬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降低法律援助門檻,逐步將法律援助覆蓋人群擴大到低收入群體,惠及更多困難群眾。".
3.擴大法律援助事項範圍:規定農村“五保”對象、政府在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的人員、無固定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領取設區的市、縣(市)總工會出具的特困證明的職工、靠養老金生活的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對事項範圍不作具體限制。
4.方便申請人出具經濟狀況證明。結合工作實際,明確村(居)委會和工作單位也可以為申請人出具經濟狀況證明。
5.建立律師值班制度。在加強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方面,強調“建立法律援助律師制度,設立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工作室”。
6、開展律師參與申訴案件法律援助試點。
7、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意義:
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完善社會主義法制的客觀要求,是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和實踐步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法律措施。其意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援助制度體現了國家對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有效保護,有利於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
2.法律援助制度為訴訟當事人提供了平等的司法保障,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
3、法律援助制度有利於健全和完善律師法律制度。
4.法律援助制度有利於健全和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