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公司屬於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壹般是國家設立的公益性事業單位,但不屬於政府機構,工作人員也不同於公務員。根據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精神,事業單位不再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而是分為公益性事業單位和公益性事業單位。還有新興的利用國有資產和社會資本舉辦的機構,這些機構不是國家出資的機構。
供水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自來水的生產和供應,滿足城市居民和單位的生活和生產用水需求,保證出水水廠的水壓和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負責城市和居民用戶供水設備的安裝,保證供水設備和安裝工程的質量。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及工程建設管理服務,自來水設備及材料的制造、銷售、維修,自來水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水質檢測、實驗分析、咨詢、服務,對外投資(不得從事非法集資、吸收公眾資金等金融活動),運營管理及咨詢,貨物及技術進出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治水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