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轉讓是否需要資產評估需要考慮以下因素:壹是判斷標的企業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還是國有控股公司;其次,判斷股權轉讓是否會導致目標企業重大事項的發生。符合以上兩點的股權轉讓,需要進行資產評估。
如果法律要求進行資產評估,則資產評估程序是強制性的。如果違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轉讓無效。
綜上所述,並不是所有的國有股權轉讓都必須進行評估,必須根據股權份額的大小、企業的性質以及是否影響企業的經營發展進行綜合評估。在國有股權轉讓是否需要資產評估的問題上,相關負責人壹定要慎重,壹定要聘請專門領域的專業律師來操作,避免其中隱藏的風險和國有資產的流失。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壹)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並、分立、破產和解散。
(4)未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的變化。
(5)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和置換。
(七)資產整體或部分出租給非國有單位的。
(八)以非貨幣財產償還債務。
(9)涉及訴訟的資產。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資產。
(十壹)接受非國有單位的非貨幣資產。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