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組織實施。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制定應急預防接種實施方案,選擇適當的預防接種服務形式盡快開展預防接種工作;
2、接種單位應當承擔責任區內的預防接種工作,並接受當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技術指導;
3、預防接種工作人員應當是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護士或者鄉村醫生。實施緊急預防接種前,應當對本次緊急預防接種的具體要求進行培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傳染病發生和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布傳染病預警,並根據情況予以公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傳染病防治規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傳染病防治指揮部的組成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傳染病監測、信息收集、分析、報告和通報制度;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在發生傳染病疫情時的任務和職責;
(四)傳染病暴發、流行的分類及相應的應急工作預案;
(五)傳染病預防,疫點、疫區的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搶救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和技術的儲備和調運。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傳染病預警後,應當根據傳染病防治規劃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