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詐騙的概念: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三。詐騙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512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於201。
2010 11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壹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於10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5438年4月8日起施行。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罪的客體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目標還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為這部法律專門規定了貸款詐騙罪。壹般認為,本罪的基本結構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被害人有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發布虛假信息的,詐騙不特定多數人;
(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