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協調型行政決策制度以政策協調和總體規劃效果作為行政決策合法化和法律效力的基礎。
通過行政法上的效力體系,政策協調被視為行政決策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
缺乏法律約束和權利保障內涵的政策協調行政決策,很容易退化為脫離政策目標的利益妥協。
法律依據:《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行政機構按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國務院由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等組成。依法分別履行國務院的基本行政職能,故又稱為國務院職能部門。
根據中國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國務院以外共有28個部委、銀行和部門。部委的性質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國務院直屬機構,是指在國務院內設立的承辦各種專門業務的行政部門。他們負責國務院的壹項特殊事務,並具有獨立的行政職能。因為它的級別比國務院部委低,而且是國務院直屬機構,所以叫國務院直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