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1,申請入戶避難的書面報告;
2、投靠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
3.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戶籍證明、子女情況及雙方關系證明。
(三)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向被投靠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當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證明材料,並將相關材料報縣(市)公安局或市公安局;縣(市)公安局或市公安局收到提交的材料後,經審查,對有權作出審批決定的戶籍事項,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簽署審查意見,並按規定將有關材料報市公安機關;市公安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批準決定後,應當在二日內將批準結果通知申請人。
(4)申請人經批準同意遷入的,可以到縣、市公安局領取遷入證,持遷入證回原籍辦理遷入證,再持兩證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五)申請人應按規定繳納《許可證》和《轉讓許可證》工本費,每本4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以戶為單位。與監督者同住的人為壹戶,監督者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